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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业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协同创新中心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公司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要求,进一步明确“林果业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源整合及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与共享办法,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源整合

        第二条 资源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科研活动所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科学仪器设备、品种、科技图书、期刊、报告、论文、专利和技术标准等。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各类科技资源应充分整合,向中心研究人员全面开放使用,科技资源的运行费用由国拨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经费列支。

        第四条 新增大型公共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须经中心管理委员会同意,科学咨询委员会论证,避免重复购置。

第三章 成果共享

第五条 依托中心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包括品种和基因资源、新品种、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知识产权,必须注明该成果受到“林果业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协同创新中心”资助,可同时标注完成者人事关系所属单位。

第六条 研究成果归属于成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协同创新中心可利用研究成果申请其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等。

        第七条 研究成果向中心以外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和合作,需与中心、成员所属单位以及转让单位之间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

第八条 有关组织实施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本中心研究成果,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本中心研究成果。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心建立公共科技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科技成果等信息在体系内公开,促进资源共享。

第十条 如在成果研发过程中,因为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出现无成果产出或成果产出达不到要求时,各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中具体约定进行风险分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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