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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业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15-05-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定名为林果业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发起: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公司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由太阳集团网站入口牵头,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园林绿化局、北京森淼种业有限公司参与,组建林果业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动本市传统林果业向现代生态型林果业转变能力的提升,实现林果业跨越式发展,满足北京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的需求,提升服务区域农林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创新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 中心章程是规范和指导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心各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中心总体发展规划,重大事务协商与决策,提供政策与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参与协同创新各方责权和人员、资源、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批准中心副主任、分中心首席专家的聘任,确定中心各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代表中心签署各类法律文件,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组织编写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心设立科学咨询委员会,聘请林果业、生态研究领域的院士和同行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科学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学术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议;听取和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对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形成评议结论。

第八条 中心设管理平台,由牵头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管理平台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行政、后勤、资产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编写中心动态简报、年报,并向管理委员会、科学咨询委员会报送。

第九条 中心设四个分中心,各分中心聘请首席专家1名,具体负责分中心的学术方向规划、协调资源分配、骨干成员的聘用和考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中心主任提出岗位专家的聘用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提交分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分中心内,根据任务需要和成员学术背景、能力、兴趣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章 资源配置

第十条 根据中心建设目标和任务,太阳集团网站入口负责落实中心总部所需场地设施的使用权,其他单位资源配置上予以中心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中心各单位之间充分融合科研设施和保障条件,形成开放共享的中心基础资源和平台,支撑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十二条 本中心充分利用各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研能力。

1、中心各单位之间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联合申报国家部委和北京市政府等发布的重大科研项目;

    2、合作科研项目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共享、风险分担等具体事项在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以及有关附件中具体约定;

3、中心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联合设立创新基金,对科研主攻方向急需启动但尚未获得外部资源支持的研究课题,进行自主项目支持。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中心充分利用各单位的生源、师资力量、国际合作交流等优势,实现对人才的遴选、录取和培养的新机制。

1、中心各单位为中心单列研究生招生指标,吸引优秀生源;统一招生标准,各单位发布本单位招生计划时,设专栏发布中心招生计划。

2、中心各单位协同制定本科生、研究生等培养方案。

3、大力加强科研反哺人才培养,寓教于研、科研育人。

4、结合国家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相关政策,面向北京市林果业生态发展制定综合评价的学位标准,着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人事制度与考评

    第十五条 中心享有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权限,按照依据需求定岗位,先有任务后找人高水平、能攻关、会协同的要求,并依据协同创新目标任务和组建创新团队的人才需求,采取流动不调动的全员聘用制,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工作目标任务合同,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制和岗位津贴制。对选聘的院士等高层次领军人物,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根据岗位设置、任务目标确定中心人员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中心制定人员考评、调整、退出与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在进行年度考核时需向科学咨询委员会递交总结报告进行工作评议,骨干人员的考评由各分中心首席专家组织进行。考评结果经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或备案。建立人员跨单位考核评价机制。

第七章 国际国内合作

    第十七条 中心与已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定期学术交流制度,每年相互选派成员进行学术访问或开展合作研究;中心定期举办学术论坛,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积极争取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专业学术会议。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包括“2011计划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共建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地方、企事业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其它物资、经费收入。以上均指中心拥有所有权的实物性资产,不含中心只具备使用权的资产。不是以中心名义获取的资产,不属于中心资产。中心二次分配给有关单位的资产,属于该单位所有,从中心资产中剥离。对中心可能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由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逐事逐议。

    第十九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为资产管理的责任人,管理平台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滥用,必须接受中心管理委员会、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章程需修订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发起,责成协同中心管理平台汇合各方意见代拟修订讨论稿,征求各共建单位意见后,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当有新单位提出加入中心的请求时,经中心主任、副主任、首席专家初步研究同意后,报请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该单位与中心签署协同协议和章程后,成为中心正式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心相关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退出中心的程序: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等致使其无法对外有效履行法律责任;单位自愿退出中心,应提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退出申请;单位不能有效履行中心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和其它需退出的情形。退出程序是:由中心主任、副主任、首席专家研究提出该单位退出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心协议到期后,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是否延续合作。达成继续合作意愿的单位,重新签订中心共建协议和章程;无意继续合作的单位,按本章程约定的办法履行退出中心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解散程序:中心无法按照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因外部原因导致中心必须解散和其它需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是: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提出中心解散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教育部批准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军队、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军队、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时,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章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章程中的争议,共建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教育部相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八条 中心各单位批准后,本章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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