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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改环资[2014]16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厅)、国土资源局(厅)、水利局(厅)、农业局(厅)、林业局(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集中论证、复核把关,并向社会公示。现原则同意北京市密云县等55个地区《方案》的思路与框架,并将此前国务院印发的《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经国务院同意,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962号),一并纳入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组织实施。先行示范地区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建设定位、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推进制度创新。先行示范地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紧紧围绕破解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瓶颈制约,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并以确定的制度创新点为重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力争取得重大突破,为地区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有益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做好区域和流域协调。请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重庆市的有关地区做好武陵山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衔接,请河南省南阳市、湖北省十堰市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衔接,地处同一流域的地区应做好相关的协调衔接工作,协调解决先行示范创建中的具体问题。

  四、加强指导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对先行示范建设地区予以积极支持,强化调研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及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凝练推广模式。

  五、开展考核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先行示范区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建设期满后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六、先行示范区对实行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以及进行目标分解的指标,要以上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为准。《方案》中涉及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七、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的《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实施;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指导申报地区对省域内的《方案》按专家论证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报备。

  附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地区(第一批)及制度创新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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