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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申报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改环资[2015]1447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建设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地区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我们在全国57个地区开展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第二批先行示范区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不以省级地区为申报对象,已纳入第一批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福建、江西、云南、贵州、青海5个省之外,原则上其余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地区保证1个申报名额(浙江省已有3个地区纳入第一批先行示范区,本次名额分配给宁波市),同时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并综合考虑各地区面积大小、生态区位重要性、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适当增加有关省(区、市)申报名额,各省(区、市)申报数量详见附件1,超过申报数量的不予受理。

  二、与现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环保、新型城镇化、“两型”社会建设等试点示范结合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请做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单独报送),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和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并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组织专家论证,批复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附件:1.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2.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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